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4-0190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文 号 | 通财行〔2024〕2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4-0190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文 号 | 通财行〔2024〕2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3-26 15:25
信息来源:
行政政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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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党委组织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财政局 中共通辽市委组织部
2024年3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行规〔2024〕1号
各盟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促进社区党组织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其自治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或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社区党组织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因地制宜、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完善相关经费支出标准,研究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财政监督主责。
(二)各级组织部门职责:负责相关项目的申报、审核、确定、备案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开展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实施主管部门监督。
(三)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职责: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加强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监督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和功能相对落后的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提档升级,突出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内容,加快补齐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短板,优化完善社区结构布局和服务功能。
(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区开展便民利民、群众活动、关爱帮扶、公益风尚等服务活动以及社区居民急需的其他服务事项,优先支持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有关服务,切实增强社区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功能,不断提高为民办实事、解难题能力水平。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区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二)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各类津补贴、奖金、加班费等支出;
(三)社区外出考察、会议接待、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支出;
(四)集体资产经营性生产投入、偿还借(贷)款;
(五)应由居民个人自行承担的服务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1.各旗县(市、区)委组织部向所属盟市委组织部上报本地区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任务计划,并向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案。
2.各盟市委组织部根据旗县(市、区)上报情况,研究确定需使用奖补资金的项目,对于所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于每年8月中旬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并向盟市财政部门各案。
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盟市上报的项目,按照贯彻主线、轻重缓急、实际需要和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筛选和评估排序,结合各盟市上一年度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及升级改造等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交部务会会议研究确定,在部门预算编制“一上”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4.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相关情况,对资金需求规模及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申报程序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相关情况及时更新全区社区党组织建设数据库,并在部门预算编制“一上”前,将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2.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相关情况,对资金需求规模及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五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贯彻主线要求、项目实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财力状况、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情况,以及巡视巡查、审计、督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分配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按照定额补助方式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在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到盟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指标文件后,在三十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抄送盟市委组织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盟市财政部门下发的指标文件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街道(苏木乡镇)等有关单位,并抄送旗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步下达相关项目任务计划。
第六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奖补资金的旗县(市、区)要指导督促街道(苏木乡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项目的主要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盟市委组织部汇报。
(二)组织实施项目。街道(苏木乡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并将实施结果及时向旗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清单。由社区党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征集居民需解决的实际需求,梳理确定下一年度拟执行的具体事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清单(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明确事项的名称、目标、金额、承办人、完成时限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事项应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共同组织召开党员(居民)议事会,采取表决的方式讨论通过〕。
(二)公示和报送。社区应及时将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清单通过社区公示栏和居民联系群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审核并备案。
(三)审批及组织实施。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审核通过后,在下一年度开始后,社区按计划有序组织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和服务事项,并及时履行相关报账和资金支付等手续。如遇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社区党组织请示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同意后,可临时增加支出内容,事后再补报相关审批手续。
(四)公示实施结果。社区在年底前对本年度服务群众情况和相关资金支出情况向本社区党员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议。
(五)整理归档。社区党组织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计划清单、公示公告、重大支出事项(会议记录、签到册、表决票)、支出明细、报销凭证复印件等凭据及时整理归档。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对社区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调拨资金时对专项资金预算给予优先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支出使用。
第十五条 各地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可采取直接支付、报账制、设立社区子账户等方式支出资金,加强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对社区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最多不超过两年。对于当年无需使用或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交回旗县(市、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与专项资金预算同步编制、审核和批复下达。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挂钩机制。
第十八条 由各级组织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每年有计划地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在检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组织、财政部门。
除涉密信息外,各级财政、组织部门应按照预决算公开等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信息和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环节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各方面监督,并加强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对于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部门、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行规〔201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