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4-0190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文 号 | 通财税〔2024〕3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4-0190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文 号 | 通财税〔2024〕3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3-26 15:55
信息来源:
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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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文件要求,经通辽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承担通辽市级粮、油、肉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二、承担通辽市级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从事商品加工、储备商品贸易等非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三、承担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商品储备名单企业要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依法征税。未实际发生商品承储业务或未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2023年第48号公告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docx
附件2.通辽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doc
通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