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4-0514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文 号 | 通财行〔2024〕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4-0514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文 号 | 通财行〔2024〕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11-29 09:16
信息来源:
行政政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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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市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旗、县(市、区)市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开发区财政国资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关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市本级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
一、市本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于支付出差期间的用餐和市内交通等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按规定安排一次免费工作餐,通过接待单位本年度本部门接待费预算列支,但不得超过接待费有关规定的标准、范围、陪同人数,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免费工作餐除外),出差人员早、午、晚餐分别按10元、20元、10元交纳餐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每人按半天20元、全天40元交纳市内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必须据实交纳相关费用,并在交纳餐费和市内交通费后索取收据备查。
三、接待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取的费用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收款凭证留存联及收款记录入账。(二)接待单位应将所收取费用纳入基本户统一核算,在代收款项下设二级明细账接待业务伙食费和交通费,根据实际收款金额据实入账,于下一年一季度前,按存量资金全额存回国库,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业务台账登记。
四、各旗、县(市、区)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外出差人员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将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收交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情况,纳入审计和财会监督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行〔2019〕169号)同时废止。
通辽市财政局
通辽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