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5-0047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文 号 | 通财购〔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57X/2025-00476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财政局 |
| 文 号 | 通财购〔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1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8-15 10:28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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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通辽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崔抒宁 0475-5776870
市公安局:王居恒 1384755559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崔昊 0475-577358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胡殿仕 15247525033
通辽市财政局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通辽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要求,巩固拓展2024年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辽市财政局会同通辽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着力解决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四类”突出问题以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国家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增强政府采购公信力,推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治理内容
针对2024年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治理,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主要通过大数据筛查、社会公众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审计案件移送,质疑投诉案件线索,重点检查等方式查找问题,严厉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治理内容见附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统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既要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紧迫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既要确保政策及时出台,又要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提升。
(二)坚持上下联动、全面覆盖。遵循“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成效”的原则,运用“穿透式”治理模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治理格局。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治理任务落实,确保治理工作不留死角。
(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趋势,明确整治工作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严格查处、绝不姑息。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四)坚持权责一致、强化约束。严格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源头”管理责任。加强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五)坚持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积极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治理工作中,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执行程序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任务分工
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工作指引,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并对通辽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相关部门应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开公示。旗县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专项治理工作,市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
五、工作步骤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要求。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财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此次专项治理自2025年7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1.筛选名单。财政部门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合理确定纳入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
2.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被检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后,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3.书面审查。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4.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照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5.延伸核查。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11月14日前完成。
6.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各盟市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的处理处罚信息,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12月26日前完成。
7.总结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盟市财政部门于2025年12月5日前形成并报送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形成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1月9日前完成。
(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1.安排部署。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治理重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预算单位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自身采购业务特点,明确本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自查自纠重点、整改落实措施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覆盖到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活动。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8月11日前完成。
2.自查自纠。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要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2024年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深入排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培训、答疑解惑、实地检查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解决自查自纠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9月26日前完成。
3.重点检查。财政部门建立周期性重点检查机制,对采购人实行“三年全覆盖”检查模式,即3年完成一轮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纪检监察移送案件、审计发现问题、大数据筛查可疑数据、社会举报线索、代理机构监管中发现问题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地区和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联合检查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对应处理部门,处理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进度与结果,形成闭环管理。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5月25日前完成。
4.总结报告。财政部门牵头,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汇总。认真梳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形成详细的专项治理总结报告。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6月22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深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
(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写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今后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提供参考,也为其他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附件: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
附件
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治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六)未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七)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八)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通用货物类商品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4.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5.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6.其他情形。
(九)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1.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以不合理的评审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十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十二)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十三)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
1.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缺失。
2.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审核机制不完善。
3.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执行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4.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5.采购需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6.采购需求不明确,未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指标和质量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等因素。
(十四)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1.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2%,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超10%;
3.以货款抵顶保证金。
(十五)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
(十六)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
(十七)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十八)高价采购。
(十九)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要求,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十)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二十一)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
(二十二)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1.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要求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
2.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未纳入采购活动内控制度。
3.采购活动内控制度执行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4.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未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原则执行。
5.将“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用户操作权限委托给代理机构。
(二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十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十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通过恶意投诉、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干扰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十七)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
1.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相同。
2.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3.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打入同一个虚拟子账户。
4.同一采购包不同供应商通过相同MAC地址电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5.不同项目相同供应商多次捆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同一供应商多次放弃中标(成交)。
7.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后的中标金额大于原中标金额10%以上。
8.符合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其他表现行为。
(二十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九)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十)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十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三十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三十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三十四)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三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六)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十七)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三十八)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三十九)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
(四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治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十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将评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泄露给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损害政府采购保密性和公正性。
(四十三)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十四)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利用评审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四十五)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通过操纵评审结果、帮助特定供应商中标等方式,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四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治理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四十七)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供应商谋取利益。
(四十八)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四十九)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影响政府采购正常开展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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