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4-09-09 16: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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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辽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主要从制定背景及过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23〕35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国库科组织起草了《通辽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完成前期征求意见工作。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27条,包括总则,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职责与监督,附则等六个方面,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1.《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通辽市本级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办法》明确了资金存放管理遵循的原则,即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3.《办法》明确了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标准和方式方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两种方式,即集体决策方式和竞争性方式,同时明确了对备选银行综合评分指标的设置及考核范围参考标准。第五条和第六条对集体决策方式做了具体要求,第七条对竞争性方式做了具体要求。两种方式应通过综合评分法评分,第八条对评分指标的设置作了详细说明。
4.《办法》明确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范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通辽市本级行政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但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额资金除外。
5.《办法》明确了资金存放主体的管理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同时对资金存放银行应履行的责任也做了相应规定。